(2015)杨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帕提某某、阿依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9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帕提某某。被告人阿依某某。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帕提某某、阿依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被告人帕提某某、阿依某某经预谋后,至本市杨浦区淞沪路、政通路附近,由阿依某某望风,帕提某某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倪某某的背包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120元的苹果牌iphone48G手机1部,尔后交给阿依某某。二人逃跑途中被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倪某某。该院认为被告人帕提某某是主犯,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帕提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阿依某某系从犯,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阿依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二名被告人均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帕提某某、阿依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帕提某某、阿依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帕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帕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阿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阿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彦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