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军,高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45号原告:王玉军,男,回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玉英,女,汉族,1953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军诉被告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高玉英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花西楼办事处石王肖街110号房产(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保全标的额共计10.2万元),并提供担保人丰秀琴所有的坐落于中市区人民北路房产(亳房权证中市区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高玉英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花西楼办事处石王肖街110号房产(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丰秀琴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中市区人民北路房产(亳房权证中市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3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丰 灵 芝审判员 孙勇人民陪审员张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晓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