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保军与代世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军,代世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杨保军,男,回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代世孝,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神华宁煤集团石槽村煤矿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军与被告代世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保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杨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