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终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新与郭建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郭建英,陈雪定,王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终字第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委托代理人杜云飞,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英。委托代理人栗振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成。上诉人张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云飞,被上诉人郭建英的委托代理人栗振东、被上诉人王子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陈雪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全面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意、借款的实际受益人等证据,综合认定上诉人张新是否系本案的借款人。而原审法院对此未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培宏代理审判员 张晨曦代理审判员 马祖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