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监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申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监字第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齐江海,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唯苇,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栋,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郭亮,男,局长。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卫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宁夏石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王鸣亮代理审判员 韩建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