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俭路9号。法定代表人于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铁,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2号4号楼102号。法定代表人徐晔,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第���住宅建筑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0177元,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88.5元,由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