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牛文金与赵洪伟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文金,赵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牛文金,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26221965********,住威海高区滨州南街**号***室。。被执行人赵宏伟,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523261970********。申请执行人牛文胜与被执行人赵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威环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宏伟的位于威海杏花街96号403室房产,但上述房产已两次设定抵押,且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