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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6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陈俞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俞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2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程嘉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俞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浙杭证执字第77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7545.9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俞希名下车牌号为浙J×××××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