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牟平区宝丰隆橱柜店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平区宝丰隆橱柜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芝商催字第33号申请人:牟平区宝丰隆橱柜店。经营者:都静静。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兴路***号附*****号商铺。申请人牟平区宝丰隆橱柜店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00005125855323、出票人为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顺喜经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5日、付款行为浦发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牟平区宝丰隆橱柜店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