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泽某某与被告禹某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某某,禹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08号原告泽某某。被告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泽某某与被告禹某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三郎仁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