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再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某,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再初字第0009号原审原告陈某。原审被告宗某。原审原告陈某与原审被告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大民监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陈某与原审被告宗某协商解决了之间的纠纷,并全部履行完毕。原审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原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陈某撤诉;二、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陈 康审判员 刘俊发审判员 曾智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