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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洪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洪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943号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团结环路45号。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锁珍,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洪生,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书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书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