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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彦璇与郭斌、林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王彦璇,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吴本雄,系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斌,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申请人林斌,男,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申请人王彦璇与被申请人郭斌、林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斌名下的位于汕头市303号房及汕头市长平路车位和被申请人林斌与林鑫共有的位于汕头市502号房中林斌名下份额的房屋产权(以价值120万元为限)。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斌名下的位于汕头市303号房及汕头市车位和被申请人林斌与林鑫共有的位于汕头市502号房中林斌名下份额的房屋产权(以价值120万元为限)。二、限制担保人李勇提供用于担保的位于汕头市204号房的房屋产权转移。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泽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其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