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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吉林省鑫帝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陈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琴,吉林省鑫帝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陈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李素琴,住东丰县。委托代理人黄军,系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巍,系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鑫帝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东丰县。被告陈立萍,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琴诉被告吉林省鑫帝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陈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琴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1,349.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5,674.50元,并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