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乔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乔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西二环。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乔某某,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宜川县丹州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所同上。本院执行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乔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2013)荔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00227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张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