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商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与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商初字第00213号原告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环路。法定代表人吉利。委托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冬,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曹西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2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人民币5202元,由原告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