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海盐永信服饰厂、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海盐永信服饰厂,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3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被执行人海盐永信服饰厂。被执行人李健。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海盐永信服饰厂、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永信服饰厂、李健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李健目前下落不明,其所有的四套房产均进行了抵押,本院已处置了其中的二套房产,本案受偿520673元,第三套房产正在处置中。而另一套房产因被执行人李健的祖母(年事已高)居住在内,现不宜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70190.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20673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3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