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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夏海忠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828号原告夏海忠。委托代理人张曼,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301、401室原告夏海忠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朝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