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镇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翟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镇刑初字第3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务工。2009年3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12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2015年9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当日通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桑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翟某在本区骆驼街道足道生辉足浴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靳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翟某于当晚纠集他人赶至足浴店内,采用水泼、拳打脚踢、凳子砸、匕首捅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靳某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靳某损伤为轻微伤。2014年7月14日3时35分许,被告人翟某酒后至本区骆驼街道城市之家快捷宾馆开房,因收银员王某乙告知其客房已满,遂指使他人采用显示器砸、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殴打致伤,并砸坏该宾馆内的液晶显示器2台、电脑主机1台及验钞机1个等物。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损伤为轻微伤,上述被损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55元。案发后,被告人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翟某已赔偿被害人靳某人民币5万元,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6600元,已赔偿城市之家快捷宾馆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翟某在本区骆驼街道足道生辉足浴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靳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翟某于当晚纠集他人赶至足浴店内,采用水泼、拳打脚踢、凳子砸、匕首捅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靳某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靳某损伤为轻微伤。2014年7月14日3时35分许,被告人翟某酒后至本区骆驼街道城市之家快捷宾馆开房,因收银员王某乙告知其客房已满,遂指使他人采用显示器砸、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殴打致伤,并砸坏该宾馆内的液晶显示器2台、电脑主机1台及验钞机1个等物。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损伤为轻微伤,上述被损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55元。案发后,被告人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翟某已赔偿被害人靳某、王某乙以及被害单位城市之家快捷宾馆,并取得上述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本院依职权调取、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靳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足道生辉足浴店的老板,2014年3月16日20时30分左右,其与翟某发生了口角纠纷,过了大约半个小时,翟某带着三名男子冲了进来,其中一个胖胖的男子手上还拿着刀,翟某先拿起桌上的水杯泼向其脸部,接着跟在翟某后面的男子用凳子砸其,翟某也拿凳子砸其,其被逼到了房间的墙边,拿刀的男子用刀扎了其左大腿,后来他们就逃了出去的事实;2.证人文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足道生辉足浴店的员工,2014年3月的一天20时左右,被告人翟某与三名青年走进店内一楼的包间,四个青年中的一个拿起水杯泼向其老板,随后四个人都冲上去拿烟灰缸、凳子殴打其老板。其与同在该店上班的刘某上前劝架时,四人中的两人手上拿出了刀并用刀对着其,其中一个拿刀的人胖胖的。这四个人打了3到5分钟后离开了,后来其进去看时发现其老板大腿被人捅了一刀的事实;3.证人刘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足道生辉足浴店的员工,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翟某带了三个人来到店内的一间房间,没过多久其听到打架的声音,其就和同在店内上班的文某走过去。其看到这四个人在打老板靳某,他们用凳子在砸,其劝他们不要打了,其中一个胖胖的男子拿出了一把刀并把其赶了出去,后来这四个人跑了出去,靳某的大腿流了很多血的事实;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其系城市之家快捷宾馆前台服务人员,2014年7月14日凌晨3点30分左右,被告人翟某走进宾馆并要求开一间房,其回应说没有房间了,翟某就走到宾馆门口叫来两名男子,这两名男子遂冲进来用电脑显示器、验钞机、烟灰缸等东西砸其,然后又进到前台内用拳头和东西打其以及宾馆前台的两台液晶显示器、一台验钞机被砸坏的事实;5.证人崔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在2014年7月14日凌晨3点30分左右,被告人翟某走进城市之家快捷宾馆要求开房,服务员回应称没有房间了,翟某骂了几句后就走到宾馆门口并叫来两名男子同时对他们说“往死里打”,这两名男子遂冲进去拿电脑显示器、烟灰缸等东西砸该服务员,接着还冲进前台里面用拳头和椅子打该服务员,期间翟某站在宾馆门口没有进去打以及宾馆的显示器被砸碎的事实;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城市之家快捷宾馆的法人代表,2014年7月14日凌晨4点左右,其接到电话说有人把其宾馆的服务员打了,显示器也砸了,其赶回宾馆后被打的服务员已被送到医院,宾馆前台桌上的两台液晶显示器、一台验钞机、一台电脑主机被砸坏,其后来了解到对方因服务员未开房间而叫人来打的事实;7.光盘制作说明、监控视频,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并刻录成盘的情况。8.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靳某、王某乙的损伤均为轻微伤,以及城市之家快捷宾馆内被损毁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055元的情况;9.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翟某已赔偿被害人靳某人民币5万元,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6600元,已赔偿城市之家快捷宾馆人民币1000元,上述被害人、被害单位已出具谅解书的事实;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翟某于2014年8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1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翟某的前科情况,其中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翟某的身份情况;13.被告人翟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在足道生辉足浴店的一间包间内与足浴店老板“小金”发生了口角纠纷,后其带着“小飞”及“小飞”的两个朋友一起到了足浴店内,其拿起桌上的水杯泼向“小金”的脸部,随后“小飞”他们用凳子、烟灰缸砸“小金”,期间店里的服务员来劝架也被“小飞”的朋友弄走了,打了两三分钟后其就和“小飞”他们走了,后来其听说“小飞”的一个朋友把“小金”捅伤了;2014年7月14日凌晨,其到城市之家快捷宾馆要求宾馆服务员开房,服务员回应称没房间了,其就与服务员发生了口角纠纷,后来其向宾馆门外走去,对同伴“李传喜”和“李传喜”的一名男性朋友说“把那个服务员往死里打”,“李传喜”和他朋友就冲进宾馆用电脑显示器、椅子、烟灰缸等砸服务员,并且拳打脚踢,殴打期间其一直站在宾馆门口看。及其当庭供述其在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足道生辉足浴店实施了殴打行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逞强耍横,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翟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本案民事赔偿已协议解决并履行完毕,被告人翟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在被逮捕以前被羁押19日,予以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翟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乾锋人民陪审员  石伟标人民陪审员  徐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