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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魏秀华与周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690号原告魏秀华,农民。被告周存(又名周村),农民,玉田县亮甲店镇亮甲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华与被告周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秀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秀华负担。审判员桑秀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蒲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