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魏仁丽与王家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仁丽,王家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67号原告魏仁丽,女,3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担保人魏德发,男,6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家起,男,5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仁丽与被告王家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仁丽撤回对被告王家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00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