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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金叶平与章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叶平,章根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823号原告:金叶平。被告:章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叶平诉被告章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叶平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叶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叶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金叶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