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金叶平与章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叶平,章根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823号原告:金叶平。被告:章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叶平诉被告章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叶平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叶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叶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金叶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