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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张某甲,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张某乙,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