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商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立海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海,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763号原告周立海,居民。被告王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海与被告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海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艳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