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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立海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海,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763号原告周立海,居民。被告王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海与被告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海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艳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