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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重平与童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18号原告李重平,武钢建设公司职工。被告童家忠,武钢冶金渣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重平诉被告童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重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重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重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李重平负担。审判员  刘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