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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界、桐庐县幸福地毯厂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世界,桐庐县幸福地毯厂,姜因,李佳娜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明。委托代理人:徐东,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萃。被告:王世界。被告:桐庐县幸福地毯厂。负责人:王世界,该厂厂长。被告:姜因。被告:李佳娜。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界、桐庐县幸福地毯厂、姜因、李佳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和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明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