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执字第00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咸阳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咸阳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5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千王高晖水泥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高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咸阳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思源南路五号。法定代表人张勋,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40107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960元、执行费15010元。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13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其余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