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钟艺霞与蔡晓红、刘永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艺霞,蔡晓红,刘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50-1号原告钟艺霞,女。委托代理人潘晓明,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晓红,女。被告刘永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艺霞与被告蔡晓红、刘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