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于世家诉迟忠萍、张国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家,迟忠萍,张国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1号原告:于世家,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迟忠萍,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国宪,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于世家诉被告迟忠萍、张国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世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迟忠萍、张国宪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迟忠萍于2013年10月6日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且被告张国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迟忠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被告张国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迟忠萍、张国宪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6日,被告迟忠萍向原告于世家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分,亦约定被告张国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当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迟忠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并判令被告张国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1份为证,二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迟忠萍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一节,因原告证据充分,且其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国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节,因原告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迟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于世家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6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二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国宪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迟忠萍、张国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