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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咏与江九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咏,江九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刘咏。委托代理人:尹明峰,浙江凯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九斤。原告刘咏诉被告江九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晓蕾独任审判。2015年9月14日,原告刘咏以其决定通过刑事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九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咏申请撤回对被告江九斤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咏撤回对被告江九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咏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