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立管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诉被告绛县鑫达贸易货栈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立管字第42号2015年6月16日,绛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诉被告绛县鑫达贸易货栈、蒋诺超、程华、于晓军、张为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16日,绛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于晓军系该院干警,该案由其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绛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闻喜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陶佩林审判员 曹银学审判员 牛胜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