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建义与袁银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建义,袁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徐建义。被执行人袁银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建义在本院另案负债较多,无法支付给被执行人袁银花房屋过户后的房屋分割款310000元,故以其不能过户为由对本案实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8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