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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慧兰与程再华、李义兰、程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兰,程再华,李义兰,程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82号原告:李慧兰,女,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再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义兰,女,住址同上。被告:程泽龙,男,住址同上。原告李慧兰诉被告程再华、李义兰、程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该地址已不存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新的居住地址,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慧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