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贾继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继军,郭强,杜秀英,贾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956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七团队拟稿人:张维林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贾继军,个体户。被执行人郭强,个体户。被执行人杜秀英,个体户,(系被执行人郭强妻子)。被执行人贾先文,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执行贾继军申请执行郭强、杜秀英、贾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执行员 张 维 林执行员 王 永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思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