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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崔俊各与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俊各,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崔俊各,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皇甫秋强(原告崔俊各之夫),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军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额敏县垦区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敬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滕光明,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俊各与被告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4日,原告崔俊各以“想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俊各以“想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俊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投递费130元,合计718元(原告崔俊各已预交),由原告崔俊各负担。审判员  冯建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桂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