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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S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650号原告陆某某,女,1971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朱江南,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S,男,1962年10月17日生,住址不详。原告陆某某与被告S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S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经网络联系,被告于2009年8月来沪与原告见面。2009年8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婚后于2009年圣诞节以及2010年春节先后来沪与原告见面,但从2010年春节碰面后双方再无见面,两人分居至今,并于2012年春节以后彻底失去联系。被告系菲律宾裔美国人,自原、被告双方相识至2011年年底,被告先后多次以多种理由向原告索要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2011年被告称菲律宾老家遭遇海啸袭击,在获得原告资金援助后,与原告再无往来。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判决离婚。被告S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24日经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主要通过网络和电话等方式进行交流,被告也少有来沪与原告碰面,但被告自2010年2月23日出境至今未来过中国,至此双方自2010年春节起分居至今。遂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S出入境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结婚前后主要通过网络和电话方式沟通交流,见面甚少。由其是婚后多年的夫妻分居,共同生活时间有限,难以建立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S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与被告S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0元,由被告S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秀华人民陪审员  钱文君人民陪审员  张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