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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兵诉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703号原告:王兵,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与被告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王兵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对被告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兵承担,剩余35元本院退还原告王兵。(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振亮人民审判员  高兰宝人民审判员  杨亚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绍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