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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红霞与郭志刚侵权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霞,郭志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刘红霞,女,生于1968年8月3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郭志刚,男,成年,生于1968年8月2日,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霞诉被告郭志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艳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霞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红霞负担。审判员  訾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