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亢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651号原告亢某,女。被告罗某,男。原告亢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文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亢某、被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罗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争吵时会出现家庭暴力。现分居一年,分居期间孩子与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三年于2010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罗某乙(2011年2月17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三年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近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敬互爱,夫妻感情定会和好如初。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亢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