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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唐万保申请执行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万保,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740号申请执行人唐万保,男,生于1954年8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褚河镇岗唐村3组。被执行人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中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于被执行人许昌瀚容工艺品��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夏都办夏都工业园区11幢房产(房屋权证号017085、017086、0170**)三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 陈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