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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874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61年1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邹某,女,生于1973年9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健康,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