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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豫岩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泌阳泰联国际广场项目部、驻马店市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豫岩鑫贸易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泌阳泰联国际广场项目部,驻马店市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731号原告郑州豫岩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31号10号楼3楼东户。法定代表人苏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9号。法定代表人曾仁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泌阳泰联国际广场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城。负责人孙留群,该项目部经理。被告驻马店市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北一环路与工业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毛达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豫岩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泌阳泰联国际广场项目部、驻马店市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豫岩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豫岩鑫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豫岩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郑州豫���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奇审 判 员  杨松华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要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