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克亮诉李泽生、王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亮,李泽生,王绍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222-1号原告刘克亮,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大中堂路*号。委托代理人熊仲民、何珮菁,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李泽生,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被告二王绍珍,女,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刘克亮诉被告李泽生、王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李泽生、王绍珍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石竹新花园秀竹苑x号【房产证号:x**】建筑面积为110.34㎡的房产,查封价值以30万元为限。原告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x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14.56㎡的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泽生、王绍珍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石竹新花园秀竹苑x号【房产证号:x**】建筑面积为110.34㎡的房产,查封价值以3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刘克亮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x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14.56㎡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移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如需续冻或续封,原告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