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明钰与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钰,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杨明钰,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信息通讯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成林,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工作人员(已退休)。被告: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1205-1室)法定代表人:钱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轩,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钰与被告嘉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东平、刘军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63元,由原告杨明钰承担。审 判 长 皮晓赛人民陪审员 刘东平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