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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戴愿斌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愿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153号罪犯戴愿斌,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资兴市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四日作出(2010)资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戴愿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戴愿斌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罚金,故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愿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