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19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丽丽与徐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933-3号申请执行人:钟丽丽,女。被执行人:徐明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埇民一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明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徐明东所有的皖A-×××××号轿车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价值为XXXXXX元。因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本院委托安徽省经纬拍卖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对皖A-×××××号轿车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钟丽丽愿意按第一次流拍价XXXXXX元接收该车辆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明东所有的皖A-×××××号欧蓝德越野车(发动机号:GG85264B11)作价XXXXXX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钟丽丽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钟丽丽自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应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灵审 判 员 陈万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计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