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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关某甲、关某乙与李某、吴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某甲,关某乙,李某,吴某,邹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甲,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乙,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玉松,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某甲、关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吴某、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关某甲、关某乙又以与被上诉人李某、吴某、邹某达成庭外和解意向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某甲、关某乙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某甲、关某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关某甲、关某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杭军红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