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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金中正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鑫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金中正文具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鑫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362号原告义乌市金中正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科义。委托代理人傅晓丽。被告金华市鑫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金中正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鑫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金中正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金中正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金中正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