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长周与刘国松、宋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周,刘国松,宋志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58-2号原告李长周。被告刘国松。被告宋志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周诉被告刘国松、宋志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刘国松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仝金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