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诉师某、旬邑县劳动服务中心、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旬邑县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范某,该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房某,系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师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日,住旬邑县底庙镇刘西村*组***号,村民。被告旬邑县劳动服务中心住址:旬邑县西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旬邑县劳动服务中心主任。被告师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原告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诉被告师某、旬邑县劳动服务中心、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平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凯锋